车被“借”走出事故制止未果车主是否担责
车被“借”走出事故制止未果车主是否担责
无证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超速发生事故肇事者当场死亡,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日前,重庆市垫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确定车主无
点,邓某武与某摩托车俱乐部成员邬某相约在垫江县天宝寨广场碰面,同行人还有俱乐部的高某某等人。聊天中,邓某武发现高某某停在路旁的宝马摩托车钥匙未拔下,便见猎心喜,边说,边跨上摩托发动车发动驶离。尽管高某某立即喊道
的速度在明月大道上超速行驶,在此期间,高某某为了保证邓某武的安全,一直在设法与其取得联系。当晚点,在邓某武驾驶摩托车与右侧路的岩石发生擦碰,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人行道路灯杆,邓某武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邓某武的父母邓某德、王某某以高某某未拔下摩托车钥匙、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为由,将高某某诉至垫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邓某武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部分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某武与被告高某某系初次相识。邓某武与邬某碰面后曾向邬某说到自己前两天又被交警暂扣高架摩托车一辆,但因其本人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希望邬某帮其取车。
法院认为,被告高某某所管理的涉案车辆质量合格,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范围内,并且已经熄火静置的摩托车在车辆管理人视线范围内,被告高某某未拔下摩托车钥匙的行为并不是为别人擅自驾车提供方便,不存在暗示他人随意骑车的意思表示,其未拔下摩托车钥匙的行为本身也不会给他人造成不便或损害,亦不可能必然导致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基于摩托车管理人的普遍认识及合理判断,被告高某某无法预见到初次相识的邓某武会擅自驾车驶离,且邓某武驾车驶离时被告高某某立即进行了制止,制止无果后亦积极设法联系邓某武以保证其安全,已经尽到了车辆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另外,在案涉事故发生前,邓某武还表示自己前两天又一次被交警暂扣高架摩托车一辆,邓某武更应该认识到其违法驾驶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及法律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应当吸取教训,合法驾车。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邓某德、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未拔车钥匙不是未尽车辆管理义务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车主未拔下摩托车钥匙的行为是否属于未尽车辆管理义务之情形。车辆管理人对车辆的管理义务应当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其管理摩托车的目的是防止车辆遭受毁损、灭失风险或者防止给他人造成不便及损害后果。
如果因车辆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而造成车辆遭受毁损、灭失后果,车辆管理人应当向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车辆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车辆给他人带来不便或损害的后果,则车辆管理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摩托车管理人的普遍认识及合理判断,即使管理人在摩托车熄火后未拔下钥匙,其可以预见到的风险主要为摩托车毁损、灭失风险,此时车辆管理人承担这一风险的对象为车辆所有人,而非他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三种具体情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这三种情形均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严重放任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情形,而该条也规定了应当归责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其他过错的兜底性条款,应为明显的、符合一般生活常识的过错。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痛失爱子确属不幸,但不能根据事实上、时间上的联结性将交通事故归责于法律上没有过错的车辆管理人高某某。
法官提醒,车辆驾驶人应当在取得有效驾驶证件的前提下,全面掌握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不能超速驾驶,更不能无证驾驶。如果因为酷爱高度危险的摩托车驾驶运动而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只会让自己和家人陷入无尽的苦痛中,得不偿失。

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等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强化我县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等规定,现将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划定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等有关事宜的通告》政策解读
《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等有关事宜的通告》政策解读
近日,县政府印发了《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等有关事宜的通告》(丰都府发〔2020〕40号),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问:《通告》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问:《通告》出台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通过发布通告,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范围、明确禁止行为,让广大公民和单位自觉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问:为什么要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和《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渝林办〔2018〕124号)精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所辖区范围内,根据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并向社会公布。
问: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后什么情况下才能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
问:发现违反野生保护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向谁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加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70726628;70719110)。
本通告于2020年5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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