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涵与外延的起源
内涵与外延是哲学中的关键概念,涉及到概念的本质和范围。这两个概念最早由德国哲学家弗朗茨·布伦塔诺在他的著作《心灵论》中提出,并随后在逻辑学、语义学和认知科学领域得到广泛运用。内涵与外延帮助我们理解概念的意义、所包含的特征以及所能涵盖的实例,对于日常生活和学术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探讨这两个概念的起源、定义和举例,并介绍不同哲学著作对其的讨论,最后将说明如何推广内涵与外延的思维方式来更好地分析问题。
内涵与外延的概念最早由弗朗茨·布伦塔诺在他的著作《心灵论》中提出。他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重要的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在这本书中,他讨论了心理学和认识论的问题,并首次引入了"内涵"和"外延"这两个术语。布伦塔诺认为,概念是心灵的构造,每个概念都有其所特有的内在特性。这些内在特性构成了概念的内涵。例如,对于概念"猫",它的内涵可能包括"四条腿"、"有爪子"、"属于哺乳动物"等特征。
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包含的意义或特征。它是概念本身的内在本质,是概念所代表的事物所共有的属性。内涵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帮助我们理解词语或概念的含义。举例来说,对于概念"三角形",它的内涵包括"有三条边"、"三个角"和"三边的和等于180度"等几何特征。这些特征是定义三角形的本质属性。
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涵盖的所有具体的个体、事物或概念的集合。它是概念所能指代的所有实际指称对象的范围。外延是一个相对具体的概念,表示了一个概念所包含的所有具体事物的集合。继续以"三角形"为例,它的外延包括了所有现实世界中的三角形,无论是等边三角形、直角三角形还是其它类型的三角形,都属于这个概念的外延。
1. 赛尔格·莱宾尼兹《逻辑哲学论文》
莱宾尼兹是逻辑学和语义学领域的重要思想家,他在《逻辑哲学论文》中对内涵与外延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进一步发展了布伦塔诺的思想,提出了一种称为"意向导向"(intentionality)的概念,用以解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于莱宾尼兹来说,内涵是指一个概念在心灵中的表示或意向。它是一个关于概念所代表的事物的心理构造,是主体对于概念所包含意义的心理内容。内涵是一个相对主观的概念,因为它取决于个体的心理过程和意向。而外延则是指一个概念所能指代的所有实际对象或事物的集合。它是概念所包含的所有具体实例或事物的范围。外延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概念,因为它涉及到概念在现实世界中的指称对象。莱宾尼兹认为,内涵和外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他指出,一个概念的内涵所包含的特征决定了它的外延。换句话说,概念所代表的事物必须具备内涵所包含的特征,才能被纳入概念的外延中。
2. 鲁道夫·卡尔纳普《意义与必然性》
卡尔纳普是20世纪逻辑学和语义学的重要代表,他在《意义与必然性》一书中探讨了内涵与外延的关系,并提出了"概念描述"理论。卡尔纳普认为,内涵是指概念所包含的必要属性或特征,是定义概念的本质。而外延是指概念所包含的所有具体实例或事物的集合,是概念的范围。他强调内涵是概念的核心,决定了概念所能涵盖的外延。在他的概念描述理论中,卡尔纳普进一步解释了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一个概念的内涵可以通过一系列具体特征的描述来表示。这些特征构成了概念的定义,是概念的本质属性。而外延则是通过概念的定义所能涵盖的所有具体实例或事物的集合。
3. 基普·基尔班《逻辑学导论》
基尔班是20世纪逻辑学的杰出代表,他在《逻辑学导论》中详细讨论了内涵与外延的概念,对逻辑学和语义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基尔班认为,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包含的一切属性和特征,是概念的意义或含义。而外延则是指概念所能涵盖的所有具体实例或事物的集合,是概念的范围。基尔班强调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反比关系。一个概念的内涵越丰富,它所包含的特征越多,其外延就越小。反之,一个概念的内涵越简单,它所包含的特征越少,其外延就越大。
a) 沟通与理解:在日常沟通中,理解词语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于避免误解至关重要。人们常常会使用不同的词语来表达自己的想法,但如果没有准确理解对方的内涵,可能会导致沟通失败。因此,在交流中,我们应该仔细理解对方所表达的内涵,而不仅仅局限于表面的外延。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彼此的观点和意图。
b) 归类和分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将事物进行归类和分类。内涵和外延概念的运用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晰地定义不同类别和群组。例如,对于"家具"这个概念,它的内涵可能包括"用于居住和装饰的器具",而其外延则包括各种具体的家具,如桌子、椅子、沙发等。通过准确理解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归类和分类,便于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
a) 定义目标和任务:在工作中,我们经常需要设定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使用内涵与外延的思维可以帮助我们准确定义目标和任务的内容和范围。通过明确任务的内涵,我们可以了解任务的要点和关键特征,从而更好地规划工作步骤。而通过理解任务的外延,我们可以确定任务所涵盖的具体范围,避免工作过于笼统或过于狭窄,确保工作的高效执行。
b) 问题解决与决策:内涵与外延概念的运用也有助于问题解决和决策过程。在面临问题时,通过深入理解问题的内涵,我们可以从本质上找到问题的根本原因,而不仅仅是处理表面现象。同时,了解问题的外延,我们可以了解问题的范围和影响,帮助我们更全面地分析和预测问题的结果。在做出决策时,内涵和外延的综合运用可以帮助我们权衡不同方案的优劣,从而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内涵与外延这两个概念是哲学研究中的重要工具,其涉及的内容也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过理解词语和概念的内涵,避免沟通误解,更好地归类和分类事物。在工作中,准确定义目标与任务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质量。同时,透过内涵与外延的思维方式,我们能更全面、准确地分析问题,探索事物的本质与范围。在学术领域,内涵与外延也为逻辑学、语义学和认知科学等学科研究提供了深入的理论基础。因此,深入理解和应用内涵与外延这两个概念,将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世界、准确地表达意图,并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一、内涵与外延的起源
内涵与外延是哲学中的关键概念,涉及到概念的本质和范围。这两个概念最早由德国哲学家弗朗茨·布伦塔诺在他的著作《心灵论》中提出,并随后在逻辑学、语义学和认知科学领域得到广泛运用。内涵与外延帮助我们理解概念的意义、所包含的特征以及所能涵盖的实例,对于日常生活和学术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探讨这两个概念的起源、定义和举例,并介绍不同哲学著作对其的讨论,最后将说明如何推广内涵与外延的思维方式来更好地分析问题。
内涵与外延的概念最早由弗朗茨·布伦塔诺在他的著作《心灵论》中提出。他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重要的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在这本书中,他讨论了心理学和认识论的问题,并首次引入了'内涵'和'外延'这两个术语。布伦塔诺认为,概念是心灵的构造,每个概念都有其所特有的内在特性。这些内在特性构成了概念的内涵。例如,对于概念'猫',它的内涵可能包括'四条腿'、'有爪子'、'属于哺乳动物'等特征。
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包含的意义或特征。它是概念本身的内在本质,是概念所代表的事物所共有的属性。内涵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帮助我们理解词语或概念的含义。举例来说,对于概念'三角形',它的内涵包括'有三条边'、'三个角'和'三边的和等于180度'等几何特征。这些特征是定义三角形的本质属性。
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涵盖的所有具体的个体、事物或概念的集合。它是概念所能指代的所有实际指称对象的范围。外延是一个相对具体的概念,表示了一个概念所包含的所有具体事物的集合。继续以'三角形'为例,它的外延包括了所有现实世界中的三角形,无论是等边三角形、直角三角形还是其它类型的三角形,都属于这个概念的外延。
1. 赛尔格·莱宾尼兹《逻辑哲学论文》
莱宾尼兹是逻辑学和语义学领域的重要思想家,他在《逻辑哲学论文》中对内涵与外延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进一步发展了布伦塔诺的思想,提出了一种称为'意向导向'(intentionality)的概念,用以解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于莱宾尼兹来说,内涵是指一个概念在心灵中的表示或意向。它是一个关于概念所代表的事物的心理构造,是主体对于概念所包含意义的心理内容。内涵是一个相对主观的概念,因为它取决于个体的心理过程和意向。而外延则是指一个概念所能指代的所有实际对象或事物的集合。它是概念所包含的所有具体实例或事物的范围。外延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概念,因为它涉及到概念在现实世界中的指称对象。莱宾尼兹认为,内涵和外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他指出,一个概念的内涵所包含的特征决定了它的外延。换句话说,概念所代表的事物必须具备内涵所包含的特征,才能被纳入概念的外延中。
2. 鲁道夫·卡尔纳普《意义与必然性》
卡尔纳普是20世纪逻辑学和语义学的重要代表,他在《意义与必然性》一书中探讨了内涵与外延的关系,并提出了'概念描述'理论。卡尔纳普认为,内涵是指概念所包含的必要属性或特征,是定义概念的本质。而外延是指概念所包含的所有具体实例或事物的集合,是概念的范围。他强调内涵是概念的核心,决定了概念所能涵盖的外延。在他的概念描述理论中,卡尔纳普进一步解释了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一个概念的内涵可以通过一系列具体特征的描述来表示。这些特征构成了概念的定义,是概念的本质属性。而外延则是通过概念的定义所能涵盖的所有具体实例或事物的集合。
3. 基普·基尔班《逻辑学导论》
基尔班是20世纪逻辑学的杰出代表,他在《逻辑学导论》中详细讨论了内涵与外延的概念,对逻辑学和语义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基尔班认为,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包含的一切属性和特征,是概念的意义或含义。而外延则是指概念所能涵盖的所有具体实例或事物的集合,是概念的范围。基尔班强调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反比关系。一个概念的内涵越丰富,它所包含的特征越多,其外延就越小。反之,一个概念的内涵越简单,它所包含的特征越少,其外延就越大。
a) 沟通与理解:在日常沟通中,理解词语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于避免误解至关重要。人们常常会使用不同的词语来表达自己的想法,但如果没有准确理解对方的内涵,可能会导致沟通失败。因此,在交流中,我们应该仔细理解对方所表达的内涵,而不仅仅局限于表面的外延。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彼此的观点和意图。
b) 归类和分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将事物进行归类和分类。内涵和外延概念的运用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晰地定义不同类别和群组。例如,对于'家具'这个概念,它的内涵可能包括'用于居住和装饰的器具',而其外延则包括各种具体的家具,如桌子、椅子、沙发等。通过准确理解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归类和分类,便于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
a) 定义目标和任务:在工作中,我们经常需要设定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使用内涵与外延的思维可以帮助我们准确定义目标和任务的内容和范围。通过明确任务的内涵,我们可以了解任务的要点和关键特征,从而更好地规划工作步骤。而通过理解任务的外延,我们可以确定任务所涵盖的具体范围,避免工作过于笼统或过于狭窄,确保工作的高效执行。
b) 问题解决与决策:内涵与外延概念的运用也有助于问题解决和决策过程。在面临问题时,通过深入理解问题的内涵,我们可以从本质上找到问题的根本原因,而不仅仅是处理表面现象。同时,了解问题的外延,我们可以了解问题的范围和影响,帮助我们更全面地分析和预测问题的结果。在做出决策时,内涵和外延的综合运用可以帮助我们权衡不同方案的优劣,从而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内涵与外延这两个概念是哲学研究中的重要工具,其涉及的内容也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过理解词语和概念的内涵,避免沟通误解,更好地归类和分类事物。在工作中,准确定义目标与任务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质量。同时,透过内涵与外延的思维方式,我们能更全面、准确地分析问题,探索事物的本质与范围。在学术领域,内涵与外延也为逻辑学、语义学和认知科学等学科研究提供了深入的理论基础。因此,深入理解和应用内涵与外延这两个概念,将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世界、准确地表达意图,并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青海普法网
经济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国家反洗钱工作形势需要,及时完善反洗钱法,弥补制度短板不足,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构建现代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的必然要求。目前,反洗钱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并在全力推进。
调整法律名称,融入新的法律义务内容
目前,国际反洗钱义务内容已由反洗钱扩展至反恐怖主义融资、防扩散融资,尽管国内暴恐活动已得到有效遏制,但受国内外因素影响,恐怖主义融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恐怖融资与洗钱在资金来源、资金数额、资金转移、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反恐怖融资机制在可疑交易报告、定向金融制裁等方面与反洗钱机制也存在明显区别。而根据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本法既适用于反洗钱,又适用于反恐怖主义融资。因此,建议将反洗钱法调整为“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
明确法律适用范围,科学界定恐怖主义融资
与第二条第1款对洗钱进行概括界定的做法相一致,建议对恐怖主义融资进行概括界定,以明确该修订草案的适用范围。根据《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及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要求,结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恐怖主义融资进行适当界定,有利于对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进行严密的监测、监管与预防。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二条“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修改为“预防和遏制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恐怖活动募集、提供、占有、储存、管理或使用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
确立核心义务,规定定向金融制裁全面禁止义务
(一)对全面禁止的法律义务作出概括性规定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规定了反恐怖融资定向金融制裁全面禁止义务,即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应毫无迟延和事先通知地冻结被认定个人和实体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禁止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向被认定个人和实体提供任何资金或资产。第四轮国际反洗钱互评估对我国后续整改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有效地防控恐怖主义融资,建议在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或恐怖活动募集、提供、占有、储存、管理或使用资金或其他资产。”
(二)明确特别预防措施适用对象及资金、资产范围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第4条规定了适用于洗钱与恐怖融资的“没收与临时措施”,临时措施不限于冻结与扣押资产,防止交易、转移或处置资产等,均适用于刑事、民事或行政调查或诉讼程序。因此,临时措施本质上属于行政保全或刑事保全。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第6条和第7条规定的定向金融制裁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并非为了反洗钱,其性质不属于行政保全或刑事保全,既不同于反恐怖融资临时措施,更与反洗钱临时措施有别。但这三种措施均属于特别预防措施,因而建议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修改为“特别预防措施”。
2.准确地表述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主体
建议将第三十八条第1款第1项修改为“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通过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并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在我国,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采用双轨制,即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若要公告认定名单,均要由国家反恐办公告。本款中,若要明确认定机构,建议增加司法认定;若不体现认定主体,可直接修改为“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3.规范表述联合国安理会定向金融制裁名单
目前,在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定向金融制裁决议方面,我国主要采用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的方式进行,在法律效力、执行效率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存在一定差距。本征求意见稿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外交部发布的关于联合国安理会定向金融制裁决议的名单可以作为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依据,有利于国际义务的国内及时实施。但联合国安理会定向金融制裁决议涉及反恐、反恐怖主义融资、反扩散融资诸多方面。因此,建议将第三十八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为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务院外交部门发布的涉及恐怖主义与恐怖主义融资的定向金融制裁的名单”。
4.合理界定特别预防措施适用的资金或资产范围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第4条关于“没收与临时措施”的建议和第6条关于“与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融资有关的定向金融制裁”的建议及其解释性注释,特别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相关资金或资产进行及时冻结,二是禁止为了被认定实体的利益从事相关交易,或者禁止从事与被认定实体资金或资产有关的交易,这在范围上大于禁止与被认定实体进行交易。这种措施既适用于列名对象,又适用于其代理人,还适用于与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因此,建议将第三十八条第3款修改为“特别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从事与名单中被列名对象、其代理人、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者控制的实体有关的任何资金或资产交易;对被列名对象及其代理人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金、资产及其衍生的资金、资产采取冻结或者相应措施以限制被列名对象及其代理人获得资金、资产”。
界定核心概念,明确“资金或资产”内涵与外延
对恐怖主义融资的界定需要明确“资金或资产”的内涵与外延,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也直接指向与被列名对象有关的资金或资产。我国尚未从法律层面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背景下的“资金或资产”进行明确界定。《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2014)第二十条对“资产”进行了界定,但属于部门规章。因此,建议借鉴上述界定,在第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资金或资产,是指任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经济资源、各种资产,以及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或文书,包括电子或数字形式的资产,及这种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所有权证书或孳生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贷、旅行支票、银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当、股票、证券、债券、汇票或信用证,以及从这种资金或其他资产产生的任何利息、股息、收入或价值,以及任何其他可用于获取资金、货物或服务的资产。”
(作者系公安部铁道警察学院跨国犯罪与恐怖主义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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