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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

更新时间: 2025-09-26 19: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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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题: 母畜指什么

(1993年5月11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畜牧业是自治州的主体产业,生产母畜是发展畜牧业的基本生产资料。为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提高畜群生产能力,根据《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州、县农(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母畜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生产母畜的保护发展工作。 牧(村)民委员会和牧民小组为生产母畜的最基本生产管理单位,牧民个人有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的义务。 公安、司法、工商、税务、商业等部门协助做好生产母畜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发展生产母畜和后备母畜的具体措施,并逐级落实到乡、村、组、户。 各县生产母畜在牲畜总数中的比例应逐步达到牛百分之三十七,羊百分之六十三。 第四条 生产母畜是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畜。其适龄期为:牛4周岁至12周岁,羊2周岁至7周岁。在判定年龄时以口齿、角轮为主。 第五条 生产母畜的管理单位应组织和督促牧民群众加强生产母畜的饲放管理,优先建设棚圈,优先安排草场,优先补饲;有条件的牧户应单独或联户组群放牧,改善生产母畜的饲养条件。 第六条 畜牧兽医站应加强生产母畜的畜疫防治,积极培训牧民畜疫防疫员,普及防疫知识,重点做好牲畜的防疫、检疫工作。 第七条 县、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指导牧民委员会和牧户加强母畜和种公畜的选种选配。种公畜和生产母畜的比例应达到:牛一比二十,羊一比二十五。 第八条 因生产需要向州外出售生产母畜时,须经州农牧局批准,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出境许可证。 第九条 牧户不得将生产母畜和后备母畜作为菜畜出售,收购单位不得收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宰杀生产母畜。 第十条 淘汰生产母畜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生产母畜的淘汰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牧(村)民委员会和畜牧兽医人员判定后,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发给出售许可证。 县畜牧兽医站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到屠宰场(点)监督检查,对发现不应淘汰的生产母畜禁止宰杀。 第十二条 对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州、县财政和农(畜)牧局优先安排草原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出售生产母畜和后备母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可处以出售畜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收购生产母畜和后备母畜的,由县农(畜)牧局没收收购的母畜,并处以畜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三)外运生产母畜和后备母畜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收外运的母畜,并处以畜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对检举上述违法行为有功的,可按罚没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没收的生产母畜和后备母畜由执行没收的单位作价售给需要生产母畜的牧户;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当地财政,主要用于建立生产母畜保护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州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

肉牛产后管理

发布时间:2017-01-05 00:00

产后期是指从胎衣排出到生殖器官恢复到妊娠前的一段时间。产出胎儿时,子宫颈开张,产道粘膜表层可能造成损伤;产后子宫内又积存大量恶露,都为病原微生物的繁殖和侵入创造了条件。因此,对产后期的母畜加以妥善护理,以促进母畜机体尽快恢复正常,预防疾病,保证其具有正常的繁殖机能。产后母牛的护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注意产后卫生,应对母牛的外阴部及周围区域进行清洗和消毒,并防止苍蝇叮蛰。

2、加强饲养。分娩后,要及时供给母牛新鲜清洁的饮水和麸皮汤等,以补充机体水分,在产后最后几天,应供给母牛最好易消化饲料,但不宜过多,以免引起消化道疾病。一般经5-6天可逐渐恢复正常饲养。

3、注意日常监护。在分娩之后,还应观察母牛努责状况。如果产后仍有努责,应检查子宫内是否还有胎儿或遗留的胎衣及子宫内翻的可能。如有上述情况,及时处理。牛产后3-4天恶露开始大量流出头2天暗红色,以后呈黏液状,10-12天停止排出,恶露一般只腥不臭。如果母牛在产后3周仍有恶露排出或恶露腥臭,表示有子宫感染,应及时治疗。还应观察母牛的精神状态、饮食欲、外生殖器及乳房等,一旦有异常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如何让母猪流产成为“纸老虎”常德市农业农村局

母猪流产是养猪生产中比较常见的繁殖障碍,母猪流产不仅给猪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损害母体健康,降低母猪下一胎次受胎率,甚至导致母猪不育或危及生命。诱发母猪流产的因素较多,本文分别从营养性因素、机械性因素、药物使用和疾病因素四个方面分析母猪流产的原因及防治措施,为广大养殖人士提供参考。

流产即妊娠中断,是指母畜在怀孕期间,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胚胎或胎儿与母体之间的生理关系发生紊乱,妊娠无法继续。妊娠中断后胚胎或胎儿会发生不同的变化,如胚胎液化被母体吸收、胎儿干尸化、胎儿浸溶、死胎或活胎被排出体外等。本文针对较常见的胚胎被排出体外的流产现象进行诱因分析并提出对应的预防措施。

妊娠期的母猪对饲料品质很敏感,饲料营养价值(尤其是蛋白质、维生素E、钙、磷、镁含量)不足,饲喂发霉变质饲料或含有农药、老鼠药、有毒植物、亚硝酸盐的饲料,饲喂方法不当(如拌喂煮马铃薯的水)等,均可使母猪迅速掉膘,最终引发流产。

怀孕母猪可能受到因受到惊吓狂奔摔倒,圈养条件下其他猪只的抢食顶拱,技术人员打针时的强力捕捉及捆绑等均可使胎儿受到机械损伤流产。

治疗性药物 给怀孕母猪实施治疗时使用了促子宫收缩药、致泻性药和具有破血、行淤的中草药,都可能引发流产。

预防性疫苗 容易引起母猪免疫后流产的疫苗以油佐剂疫苗居多,如口蹄疫苗、伪狂犬疫苗和乙脑苗等。 以前这几种疫苗只要采取全群一刀切接种,第二、 三天就会发现有母猪陆续流产,流产率多则达 2%~3%,少则为 0.5%~1%。

母猪生殖道炎症是造成母猪流产的直接诱因,患有局限性子宫炎、先天性子宫内膜炎、阴道炎都可使胎儿生长发育发生障碍,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可造成胎儿发育的内环境受阻引起流产。另外,有些传染病如猪瘟细小病毒病、乙型脑炎、伪狂犬病、衣原体病、布氏杆菌病、沙门氏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Ⅱ型圆环病毒病、链球菌病、流感等也极易引起母猪流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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