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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和办理流程弋阳县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 2025-10-01 21: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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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弋阳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弋阳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从2020年1月1日起,江西省统一城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70元。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复印件一式两份。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村(居)委会、社区公示栏公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县残联审核。 3、审核。县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积极与民政部门对接,确认申请对象是否享受低保,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残疾人的身份认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批。 4、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1、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次月发放到位。县财政局于每月10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按月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 2、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民政局、县残联结合残疾人证的办理情况,定期核实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等基础信息,对新增、户籍迁出、死亡等人员,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和办理流程弋阳县人民政府

泗洪县大病救助相关政策解答

一、大病救助实施的目的是什么? 实施大病救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的保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重要举措。 二、我县将哪些病种列入新农合大病救助范围?具体救助标准如何? 第一、患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帕金森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血友病、肺心病、慢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等特殊病种人员,在享受住院报销后,住院自付费用农民在3万以上或城镇居民(职工)在5万元以上的患者,按自付费用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患其他病种的大病患者,在享受住院报销后,住院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自付费用20%的比例予以救助;住院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自付费用3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民政对象按民政相关政策进行救助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再次救助,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救助方式实行申请报批制。从申请人参保(合)基金渠道予以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可由本人(或其亲属)携带相关材料到各自参保(合)基金管理处申请救助。 四、大病救助金额是如何计算出的? 大病救助的计算方法为住院总费用减去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农合政策规定应报销费用后,再减去民政救助后的剩余费用(即住院自付费用),参照以上规定按比例予以救助。 享受大病救助的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不跨年度累计计算。 五、大病救助政策从何时起执行? 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另外,根据县政府安排,大病救助实施范围追溯到2012年度符合大病救助的参合对象。

如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在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情况下,材料齐全后经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将土地有偿或无偿拨用给土地使用者,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用地单位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需要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书》、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立项文件、环评文件、勘测定界报告、红线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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