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发布告知书禁止三轮车、非国家生产目录四轮电动车在市区通行
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营造文明、畅通、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阳市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三轮车、非国家生产目录四轮电动车在市区通行的通知〉》特告知如下:
一、禁行车辆的类型:“三轮车”包括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含残疾人助力车)。“四轮电动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四轮电动车。
二、市区禁行范围:东:东起光明路以西,二十四大街以西;西:西至鸡公山大街以东;南:南起滨河北路;北:北至北环路以南,以及高铁站周边地区。
三、具有合法牌证、从事货物运输的三轮车(含自用),实行限时通行措施,每日(含节假日)21:00至次日7:00,允许通行禁行区域。环卫作业车、快递物流行业、市政施工使用的机动三轮车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型号、统一外观标识。
四、交警部门从2021年5月1日起对上述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和违反规定停放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收缴报废。
五、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借机煽动闹事,非法聚会、游行、集访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新会区农业农村局关于依法安全使用农药的告知书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为进一步宣传普及和提高农药依法安全使用意识,保障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等安全,特作如下告知: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46 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氯虫胺、杀朴磷、百草枯、2,4-滴丁酯。
(二)在部分范围内限制使用的农药(20种)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
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
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读》规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广大农药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事关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和群众生命等安全,需要大家共同支持和参与。区农业农村局安全使用农用药咨询热线:0750-6373979,接受信息咨询、问题和建议反馈,让我们共同携手、共同关心和共同促进依法安全使用农药,共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新会!
关于鲁邦贤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决定
吉首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关于鲁邦贤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决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吉首市鲁达蔬菜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3101MA4MDDL55B
经营场所:湖南省吉首市蔬菜果品批发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鲁邦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3127xxxxxxxx9032
联系地址:湖南省永顺县两岔乡河边村第一组
2020年1月30日,我局接到“吉首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称:吉首市一名蔬菜经销商2020年1月29日从湖北省内运送一批蔬菜进入我市五里牌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运输蔬菜的货车一辆(车牌号:湘UA4588)及莲花白4000斤;白菜16000斤;洋葱2袋。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1月31日经报局领导批准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明:吉首市鲁达蔬菜批发部经营者鲁邦贤及合伙人(陈建军)于2020年1月28日,通过电话联系湖北省沙市一蔬菜基地张老板获得一批蔬菜,并于2020年1月29日聘请胡某某驾驶湘UA4588货车前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滩桥镇陈湾村蔬菜基地,将白菜16000斤,莲花白4000斤,洋葱100斤拉回至吉首。该批蔬菜于2020年1月30日凌晨1点44分运抵吉首市五里牌蔬菜批发市场待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6200元。
鉴于2020年1月24日,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湖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吉首市迅速行动应对疫情、出台措施,于2020年1月28日,吉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吉首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现要求在吉首市疫情防控期间对发现疫源地进入我市的农产品、蔬菜、肉类、生鲜物资立即进行查处,并做无害化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现场查扣莲花白4000斤;白菜16000斤;洋葱100斤。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现场照片打印件5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的事实;
证据(六)、陈建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相关情况;
证据(七)、陈建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运送蔬菜车辆行车轨迹证明一份(内涵:车辆上下高速照片复印件三张;司机证件复印件两张。)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0年1月31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0年2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行听字[2020]第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应依法经营、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和扩散。而本案当事人鲁邦贤在湖南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下,仍然从疫情重灾区内采购大量蔬菜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明案情,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进行扣留,符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从轻处罚:(一)当事人主动终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4000斤、白菜16000斤、洋葱100斤。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局或者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