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军地检察机关强化检察协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解放军报北京3月7日电 记者邹琪报道: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过去一年,在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各级军地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军地检察协作,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深化军地检察协作,健全制度机制是重要保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机关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级军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主动加强调查研究,各协作区域普遍建立了联合办案、工作例会、信息通报、定期走访、送法进军营等制度机制,使军地检察协作更加科学、规范。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各级军地检察机关立足办案职能,对危害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案件坚持重拳出击。2022年,军地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依法打击、治理挖捡买卖未爆弹药和炮弹残片等行为,共同维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秩序。
除了加强涉军刑事犯罪打击外,各级军地检察机关积极拓宽公益诉讼协作渠道,探索在保护国防电缆、军事交通安全、兵员征集、伤病残军人移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建立军地协作机制;大力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协作,运用联合提供法律援助、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等方式,深入开展涉军民事支持起诉、民事执行监督等协作。采取公开听证、专家咨询、促成和解等手段,探索推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裁判执行监督等协作。
加大涉军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实际救助军人军属2000余万元。同时,各级军地检察机关紧盯“军娃”保护需求,通过建立专项协作机制,完善配套保护办法,构筑“军娃”保护立体网络。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对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协作,特别是战时军地检察协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下一步,各级军地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服务强军目标、备战打仗、依法治军深化协作,为助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大数据精准服务退役军人
近日,全国各地对退役军人进行信息采集登记的工作正如火如荼进行,此举旨在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积极探索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和应用,是夯实退役军人工作基础的务实之举。
信息是基础,也是保障,更是做好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只有摸清底数,才能精准施策。之前,由于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退役军人信息不全不准的问题在有些地方仍然存在,导致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难统一,活动难开展。事实上,广大退役军人也非常希望有一个完整的信息档案,有准确的信息,这样心里才有底。信息采集工作是忧退役军人之所忧,解退役军人之所难。
这次信息采集,可以说史无前例。在采集信息对象上涵盖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庭、军烈属等所有优抚对象。通过此次的信息采集工作,让国家对退役军人群体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并能准确掌握全国范围内的多方面情况以及退役军人的迫切需求,既方便国家更好地制定针对退役军人的各种优惠政策,也有利于退役军人事务部对退役军人群体的有效管理。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本身就是一场生动的全民国防教育。信息采集工作与悬挂“光荣军属”牌的工作同步展开,备受退伍军人关注,这是对千千万万个军人家庭心系国防的褒扬,也是彰显千千万万军属在背后默默奉献的闪亮名片,更是全社会尊崇军人的重要表现形式。
“若有战,召必回。”许多军人退役时曾写下这样的铿锵誓言。退役军人是预备役部队的重要力量,是加强军队后备力量建设、保障战时迅速扩编军队的重要组成部分。退役军人的信息数据本身就是国防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统计让国家准确掌握全国范围内的退役军人人数、分布情况,有利于退役军人事务部对退役军人群体综合能力素质摸清底数,既有利于更好地服务退役军人群体,也有利于发挥他们的特殊作用。
目前我国信息化建设日新月异,但是军地对退役军人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还有待提高,不少地区对退役军人的信息管理工作还是主要依靠手工录入与纸质档案管理,效率不高。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信息系统,部分军地单位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部队有时无法及时获得退役军人的安置、就业、训练、医疗、救助等信息,地方民政部门对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的了解有时也仅仅依靠档案里的获奖证书等记录。这就需要打破军地间的信息壁垒,整合长期分散于各个部门的数据资源,建立全国联网、上下贯通的全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大数据平台,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采集到精准、安全、可靠的信息数据,是开展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基础。更令人期待的是如何把这些数据信息真正用起来,让这些数据活起来,切实找准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难点和突破点,把相关的数据分析成果运用到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上。我们相信,随着退役军人工作逐步走上信息化轨道,大数据的支撑会给退役军人带来更多利好政策,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退役军人少跑腿。(肖福恒)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中国政府网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
(2010年8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5号公布 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四次修正)
为规范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使用行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是指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使用。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配置、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指挥车、执行侦察保卫任务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管理,确定人员统一保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需要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时,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故意损毁、遗失。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公民和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检查身份不明人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的随带物品;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与国家安全工作有关的情况;
(四)将有现场作案嫌疑或者被指控、指认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传唤至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五)查阅或者调取与反间谍工作有关的档案、资料和物品,查验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数据、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涉及军事单位和现役军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依法享有下列权限:
(一)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船票,优先选择车(班)次和座位或者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后补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检验检疫、机场、车站、码头等检查机关对所带资料、器材免予检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或者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或者配有特别通行标志的特种车辆,可以免费进入与执行任务有关的地区和场所。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时,配置特别通行标志的特种车辆,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交通信号的限制,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后可以先予放行,免于关卡检查。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执行工作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条件,及时提交涉及国家安全工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并保守所知悉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严禁利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严禁将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转借他人使用。
除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外,不得使用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严禁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行为,有权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
(二)故意损毁、遗失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
(三)利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四)将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转借他人使用的;
(五)未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使用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泄露所知悉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国家安全机关统一制作、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配置的车辆特别标志的使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