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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解禁!又火起来的“中华田园犬”到底是什么犬?

更新时间: 2025-09-10 17: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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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题: 城市禁区是什么意思

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有一类犬,它们没有统一的相貌标准,却以最沉默而长情的方式,陪伴着华夏民族,它们被统称为“中华田园犬”。

近日,“中华田园犬解除禁养”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广州、深圳、长沙等多地宣布对中华田园犬“解禁”。更早些时候,深圳、合肥、苏州、南京、无锡等地,也都取消了对中华田园犬的禁养规定。而北京、上海一开始发布的禁养名录,就没有中华田园犬。

现在,就让我们重新认识一下这个与人类相伴的忠诚伙伴——中华田园犬。

中华田园犬,它们并非一个依据特定外貌和性格特征进行人工选育后形成的标准化“品种”,而是一个历经万年自然选择与地理隔离,与中国人文、地理环境高度融合的原生犬种总称。现代分子生物学研究表明, 全球家犬很可能起源于数万年前的东亚南部,而中华田园犬正是这支古老家犬群体最直系的后裔之一,它们的基因库中保留了大量原始遗传信息,是名副其实的“活化石”[1]。

该项研究发表在Cell Research上,其题目为Out of southern East Asia: the natural history of domestic dogs across the world,中文翻译为《走出东南亚:世界各地家犬的自然史》。(图源:www.nature.com)

它们的历史,与华夏文明的进程紧密交织。早在新石器时代的贾湖遗址,就已出土距今约九千年的家犬骨骸。它们早已融入我们祖先的生活,扮演着多重角色。在先秦典籍中,犬的形象随处可见,分工明确。据《周礼·秋官》记载,当时已设有“犬人”一职,“掌犬牲”,负责饲养不同用途的犬,如用于祭祀的“牲犬”、用于捕猎的“猎犬”,以及用于看守的“田犬”,这“田犬”正是中华田园犬最直接的词源祖先,意为守护田地房产的犬。

在狩猎方面,《诗经·齐风·卢令》中“卢令令,其人美且仁”的诗句,就描绘了猎人带着黑色猎犬(卢)出猎的矫健场面。这表明, 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古代,优良的猎犬是重要的生产工具。

随着农业文明的发展,犬的“守护”职责愈发凸显 。一句“狗吠深巷中,鸡鸣桑树颠”,东晋诗人陶渊明用凝练的笔触,勾勒出一幅宁静和谐的田园画卷,而那声声犬吠,正是这份安宁感的守护之音。这种深厚的情感联结,早已渗透在中国文化的方方面面。

在汉代的墓葬中,形态各异的陶犬是极为常见的随葬品,被认为能够继续在阴间守护墓主人。而在更具悲剧色彩的历史叙事中,犬亦是忠诚与乡情的终极寄托。据《史记·李斯列传》记载,秦朝名相李斯在临刑前,曾对他的儿子悲叹:“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曾经与爱子牵着黄狗在家乡上蔡东门外追逐野兔的平凡欢乐,成了这位权倾一时的丞相生命尽头最遥不可及的梦想。 “黄犬”自此成为一个经典的文化意象,承载着对故土和田园生活的无限眷恋。

中华田园犬的“不标准”,恰恰是其最宝贵的财富。中国幅员辽阔,地理气候多样,这使得不同地域的田园犬在漫长的岁月中,演化出了各不相同的样貌与习性,共同构成了一个亟待被重新认识和珍视的本土基因宝库。

广袤的华北平原则是猎犬“河北细犬”的故乡。细犬是中国古老的视觉型猎犬,体型瘦长,线条优美,拥有流线型的身体结构,这一切都是为了极致的速度而生。它们曾是古代王公贵族围猎时的爱宠,在许多古代绘画中都能找到它们矫健的身姿。一些神话著作也指出,哮天犬的原型就是细犬。如《西游记》中写道:“(孙悟空)被二郎爷爷的细犬赶上,照腿肚子上一口,又扯了一跤。”

在贵州东南部,生活着一种极为独特的原生犬种“下司犬”。它们因主产于麻江县下司镇而得名,是中国唯一的世界级猎犬品种。下司犬外貌奇特,面部和嘴部的毛发短而硬,酷似“白胡子老头”,嗅觉灵敏,耐力超群,被当地苗族同胞誉为“追山犬”,是山地狩猎的绝佳伙伴。

除了这些特点较为鲜明的犬种,中国各地还有许多值得关注的原生犬。例如,山东的莱州红犬,这是一种大型护卫犬,以其鲜明的红褐色被毛和高大的体格而著称。四川地区的青川犬、江浙一带被统称为“柴狗”的本地犬等等。每一个地方犬种,都是特定地理和文化环境下的产物,它们拥有无可替代的遗传多样性和对本土环境的超强适应性。

在高楼林立的现代都市,犬只的管理也从粗放走向了精细化。在这一过程中,中华田园犬的“不标准”成为它们进入城市的最大障碍。由于缺乏统一的体型和性格标准,使得它们的性情在管理者眼中充满了“不确定性”。因此,在许多城市制定禁养犬名录时,便将“中华田园犬”或“土狗(杂交犬)”这一庞大的群体与比特犬、藏獒等公认的烈性犬并列,一并打入“禁区”。

但近年来情况正在发生转变。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重新审视这份禁养名单,将中华田园犬从中移除。这一系列“解禁”行为,标志着城市治理理念的重大进步。

解除“禁养”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养”。决定犬只行为的关键因素在于主人的饲养方式、训练水平以及责任心。就爱狗人士而言,中华田园犬一旦获得合法身份,他们便拥有了更多选择,但同时也要肩负起更沉重的责任。无论饲养何种犬只,都必须坚守文明养犬的准则,这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只有当每一位主人都能做到依法养犬、科学饲喂、耐心训练,并且负责到底,才能从根源上消除社会大众对犬只的恐惧与偏见,使这些在田间地头守护我们数千年的忠诚伙伴真正昂首挺胸地融入现代的生活。

[1] Guo-Dong Wang et al. Out of southern East Asia: the natural history of domestic dogs across the world, Cell Research. DOI: 10.1038/cr.2015.147

参考资料:《农业考古》 2024年 第1期、《细说细犬——中国文物中的猎犬形象》等

多地解禁!又火起来的“中华田园犬”到底是什么犬?

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l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条例。

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是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

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工商行政、供销合作社、乡镇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县(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区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县(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因传统节日或重大庆典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县(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作出决定,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八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

(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四)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

(五)商场、影剧院、歌舞厅以及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禁止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止燃放烟化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烟花爆竹,对燃放的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的个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向人、动物、建筑物、构筑物、空中架设物、交通运输工具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或燃放当地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没收其烟花爆竹,并可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当地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可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工程建筑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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