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新时代的视听盛宴与互动革命
在数字时代的浪潮中,网络直播以其即时性、互动性和广泛覆盖的特点,迅速崛起为连接世界的新桥梁。从娱乐消遣到教育传播,从社交互动到商业营销,网络直播正在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交往模式。本文将深入探讨网络直播的多维影响及其在各领域的应用,揭示这一新兴媒介形态的独特魅力和潜在挑战。
网络直播,即通过互联网实时传输音视频内容的传播方式,它的出现极大地拓宽了信息传播的渠道和形式。相较于传统的电视广播,网络直播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 即时性:网络直播能够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观众可以第一时间获取到最新的资讯和动态。
2. 互动性:观众可以通过弹幕、点赞、打赏等方式参与到直播中,与主播和其他观众进行即时互动。
3. 个性化:网络直播平台提供了丰富的内容选择,满足了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4. 低门槛: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主播,只要有网络和设备,就可以将自己的生活、才艺或见解分享给全世界。
网络直播在娱乐领域的应用最为广泛,涵盖了游戏直播、音乐表演、舞蹈教学等多种形式。主播们通过直播平台展示自己的才艺,吸引了大量粉丝的关注和追捧。同时,直播平台也为主播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职业发展路径,让他们能够通过直播实现自我价值和经济收益。网络直播为教育行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在线课堂、远程培训等形式的出现,使得知识传播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学生们可以在家中通过电脑或手机接受优质的教育资源,提高了学习的灵活性和效率。同时,教师们也可以通过直播平台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分享知识和经验。网络直播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社交方式。通过观看直播、发送弹幕、参与互动等方式,观众们可以在虚拟空间中建立起联系和友谊。这种社交方式打破了地域和文化的界限,让人们能够跨越时空进行交流和互动。网络直播在商业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品牌商家可以通过直播平台进行产品推广和销售,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和购买。同时,直播带货也成为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主播们通过推荐商品、分享使用心得等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实现了商业变现。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介形态,正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社会交往模式。它在娱乐、教育、社交和商业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人们提供了全新的视听体验和互动方式。然而,网络直播也面临着内容质量、隐私安全等方面的挑战。未来,我们需要继续关注网络直播的发展趋势和挑战,积极应对并推动其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应充分利用网络直播的优势和潜力,推动各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为构建更加美好的数字时代贡献力量。

网络直播中带货主播的民事责任与法律规制路径
红薯粉条里没红薯、香港“知名”月饼产自广东……今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12315平台接到网购投诉举报1261.1万件,占举报总量的56.1%,新兴电商投诉举报增幅明显高于传统电商,其中,直播带货投诉举报同比增长52.5%。在网络直播带货中带货主播处于核心地位,分析带货主播带货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厘清带货主播在不同带货模式下的主体身份,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探索带货主播法律规制的优化路径,有利于破解直播带货维权与监管困境,促进网络直播良性发展。
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迅速崛起,直播带货成为商家趋之若鹜的营销模式。在整个链条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带货主播,由于其法律主体身份的多元性、隐蔽性,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裹挟下,易发生虚假宣传、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本文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通过对不同直播模式下主播主体身份进行分析,明确其带货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探索完善健全网络直播带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路径。
网络直播带货,即采用实时直播的方式通过直播间向消费者全方位、近距离介绍商品,解答一系列问题,消费者通过直播间的链接购买商品。由此可见,网络直播中带货主播的行为决定了只能从其在不同模式下的主体身份入手,分析带货主播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商家自营模式。商家自营模式,指商家自己拥有品牌或产品,并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自主推广和销售。这种模式下,带货主播通常是商家雇佣的员工,其所实施的直播带货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为“履职型”主播。此时,若存在消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的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商家他营模式。商家他营模式,指商家根据自身的产品特点、目标受众和营销方案,选择合适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或主播,确定合作的方式、费用等具体事项,并签订合作协议。直播结束后,商家根据销售数据和合作协议支付约定好的“坑位费”和销售提成。这类模式下的带货主播主要有以下两类:
健全完善网络直播带货行业相关法律规范体系。针对带货主播主体身份多元性、复杂性的特点,制定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明确主播、平台、商家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同时,为带货主播设定全链条的法律责任,贯穿商品选品、直播内容、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加强对直播带货全过程的约束,套牢带货主播法律责任的“紧箍咒”。
强化带货主播承担与交易信赖价值相当的法律义务。带货主播作为对消费者购买起决定性作用的一方,依据公平原则,理应承担与其作用相当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网络直播带货中带货主播的作用贯穿整个商品的生产、运输、销售、售后全过程,应当明确其在带货全过程不同阶段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如选品阶段对商品信息、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实质审查义务;直播阶段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如实向消费者披露商家的真实信息,对商品信息进行真实、全面、专业的讲解;交易后必要的售后保障、协助义务。
调整消费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当前,因互联网交易的即时性、虚拟性和信息不对等性,消费者难以保存证据,且相关电子数据可能存在被远程操控、篡改或删除的风险,这使得消费者对带货主播存在的主观过错方面的举证困难很大。因此,应当减轻消费者负担的举证责任,扩大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范围,将法律规定的应由消费者承担的举证责任转交给相对处于优势地位的带货主播和平台经营者,对其适用较为严格的归责原则,从而使带货主播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建立多元高效的监管体系。提高网络直播带货准入门槛,对带货主播资质进行审核,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品介绍能力、专业素养能力、相关法律常识等,将部分不合格主播剔除在外,提高主播行业整体职业素养。建立并完善带货主播信用评价体系,设立相应的评分规则和信用等级,并将消费者投诉、相关部门惩戒处置同步录入评价系统,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带货主播进行重点监管。创新监督管理技术,进一步健全大数据资料收集、实时监测等机制,为市场监管注入活力。
由于带货主播身份关系复杂,我们有必要从功能主义角度出发,对其在不同模式下的主体身份和法律责任进行认定,并将之贯穿至法律规制的全过程,并探索优化路径,尤其是以规范体系的构建为载体,推动网络直播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网络直播领域五类突出问题将被重点整治
本报北京7月31日电(记者杨召奎)为督促网络直播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网络主播行为管理,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中央网信办专门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和低俗乱象整治”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围绕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和低俗乱象,重点整治五类突出问题:
一是编造虚假场景人设,无底线带货营销。编造虚假“扶贫”“助农”“患病”等场景,通过“扮穷”“卖惨”诱导网民购买低质伪劣商品等。
二是“伪科普”“伪知识”混淆视听。冒充金融、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专业人员,借提供所谓“专业服务”带货卖课,开展不当营销。打着“情感咨询”“婚恋军师”等名义歪曲婚姻观念。
三是传播“软色情”信息。直播过程中衣着暴露,刻意展示带有性暗示或性挑逗的动作,言语挑逗,发布“软色情”“擦边”“泛黄”内容,严重破坏直播生态。通过在直播中展示二维码、在评论区发布联系方式或网址链接等形式违规引流,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
四是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直播互动中污言秽语,拉踩引战、互相挑衅、攻击谩骂,刻意营造冲突对抗氛围,刺激打赏。追逐、拦截、骚扰他人直播搭讪,扰乱公共秩序。使用侮辱性、暴力性、低俗无底线的惩罚方式博眼球、赚流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诱导高额打赏。
五是欺骗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炮制虚假粉丝量、浏览量、点赞量和交易量等数据,制造抢单爆款假象。过度渲染商品“功效”,夸大食品、保健用品功能,误导坑害消费者。打着“特供”等旗号销售仿冒假冒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