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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推动义务教育改革,“政治启蒙”新提法成亮点

更新时间: 2025-06-20 16: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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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题: 社会现实问题

新京报快讯(记者 冯琪)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重点、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并要求学校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超标教学等行为,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教育部称,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第一个聚焦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文件,是新时代我国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纲领性文件。把素质教育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意见》中提到,注重加强提升学生的素质教育,素质教育将作为学校教育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重点、全面发展素质教育。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姜朝晖认为,《意见》颁布后,可以预期,义务教育学校每天都会安排相应的素质教育课程,将会涌现出一批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特色项目或特色学校。另外,在美育、体育师资方面,将会慢慢配齐配足,小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会得到极大改善。另外,《意见》很重要的一个点是在强调“ 全社会共同育人”,“就是说,教育越来越不单单是学校本身的事,而是和政府、社会、社区、家庭有很密切的关联。”文件中也提到,利用一些社会课堂,比如文化基地、实践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和教育资源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充分发挥全社会协同育人的作用。“政治启蒙”“劳动教育”成亮点姜朝晖认为,此次《意见》中有不少亮点。《意见》第3条提到一个“政治启蒙”概念,这在以往是没提到过的。将教育启蒙上升到政治高度,在义务教育领域,应该是第一次。这种新提法,就是要求义务教育旗帜鲜明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孩子们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的时代新人。《意见》第5条提到的劳动教育也是本次《意见》的一个亮点。劳动教育是去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大会上一个新的提法。《意见》第7条提了一些更加具体的举措,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层面,以及创建一批劳动教育实验区、农村地区的学农实践基地等,相应地为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教育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姜朝晖表示,《意见》第5条提到的“未达体质健康合格标准的,不得发放毕业证”,这个分量比较重,和能否获得毕业证挂钩,将会直接推动学校重视体育课的教学,相应家长对孩子体育的重视程度也会加强。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课堂教学方面,《意见》中提到,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严格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超标教学、违规统考、考试排名和不履行教学责任等行为。《意见》对中小学作业也作出了要求,并强调,强化实践性作业,探索弹性作业和跨学科作业,不断提高作业设计质量。杜绝将学生作业变成家长作业或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考试层面,《意见》要求,要从严控制考试次数,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联系学生生活实际,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对于教材使用,《意见》指出,学校要提高校本课程质量,校本课程原则上不编写教材。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完善义务教育装备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创新实验室、综合实验室。■对话新京报:这个《意见》解决了哪些社会现实问题?姜朝晖:目前义务教育国家非常重视,投入占比很大,但孩子们仍然面临着比较大的应试考验和升学压力。实际上,国家从上个世纪90年代提出推行素质教育,已经20多年了,但在一些地方应试教育痕迹还比较突出,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了很多问题,也给义务教育学校带来了许多困扰。 对此,这次《意见》不但把发展素质教育摆到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还在第 17 条专门提出完善招生考试制度,来推动评价方式的转变。例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等,并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评价体系中。教育评价制度的改革,将从根本上解决“唯分数”“唯升学”的导向,推动素质教育落地,促进孩子健康成长。新京报:《意见》下发后,中小学校应如何平衡素质教育与学科知识教学?姜朝晖:实际上,二者并不截然对立,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支撑。应试教育中本身也包含了一定的素质能力,如学生学习能力、反应能力、抗压能力等,而素质教育的很多技能技巧也能够辅助学科知识学习,比如一些体育、美育以及创造类的课程,有助于提升孩子的专注力和想象力,从而间接提升学科知识的学习成效。只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一些急功近利、非此即彼的极端思想,将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人为地对立起来。根据观察,不少地区尤其城市地区的素质教育还是有很多成效的,包括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都在尝试,很多学校通过校本课程的形式,对学生综合素养进行全面提升。《意见》下发后,素质教育作为学校教育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将会得到重点支持、全面发展。新京报记者 冯琪 校对 吴兴发

国办发文推动义务教育改革,“政治启蒙”新提法成亮点

奥地利马克思主义的中派政治 孟飞 奥地利 马克思主义 政治参与 政治权力 社会民主 【简介

章节目录第一节 伦纳中间偏右的政治理论一 伦纳的民族理论(一)奥地利社会民主对民族理论的铺垫(二)非属地的民族性格原则(三)实行民族文化自治二 伦纳倡导的奥地利合作运动(一)伦纳和奥地利合作运动(二)奥地利合作运动是经济民主理念的现实应用(三)奥地利合作运动是奥地利马克思主义改良政治的模板第二节 鲍威尔和麦克斯·阿德勒中间偏左的政治理论一 鲍威尔对民族理论的全面阐述(一)民族定义(二)民族问题(三)民族自治原则与纲领(四)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对奥地利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批评(五)奥地利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失误(六)奥地利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意义二 鲍威尔对社会主义的全面描述(一)“社会力量因素论”和“防御性暴力论”(二)“职能民主”(三)阶级力量均势论(四)“整体社会主义”三 麦克斯·阿德勒的国家观(一)国家的阶级实质(二)民主制的意涵——对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的区分(三)专政与民主(四)第二国际内部对于民主和专政问题的争论(五)对麦克斯·阿德勒国家观的简评第三节 希法亭的中派政治理论一 总罢工与政治性群众罢工二 议会政治和罢工三 第二国际关于总罢工问题的争论(一)列宁对俄国经验的分析和总结(二)第二国际内部关于俄国革命、总罢工和工会问题的争论(三)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对政治性群众罢工的中派解释四 对希法亭中派政治理论的评述第四节 奥地利马克思主义中派政治理论的现实运用一 20世纪初奥地利马克思主义的中派政治道路二 “红色维也纳”——中派道路在奥地利国内的实践(一)“红色维也纳”的胜景(二)“红色维也纳”的失败和启示三 奥地利马克思主义中派道路在国际社会主义运动中的实践(一)社会主义工人国际的产生(二)社会主义工人国际的瓦解

非全日制用工的几个现实问题

由于“社保入税”的影响,非全日制用工成为很多人讨论的话题,非全日制用工到底是什么?实务中如何操作?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何谓非全日制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员工取得的收入按什么所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照上述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受雇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合同”,其提供的服务是因为和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而发生的,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是否要给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双方均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但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非是法定义务。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因此,除了工伤保险外,用人单位可以不需要为雇佣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其他社会保险。 现实情况是:如果劳动者在一家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又在同一地区与其他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单位可能根本无法为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系统不认可同一人在同一地方同时缴纳两个工伤保险)。 四、个人可否同时和不同企业分别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九条规定: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对个人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做出禁止性规定。 因此,劳动者可以和一家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也可以同时和一家或多家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五、非全日制用工在企业的具体应用 如果公司有劳务费用支出,且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每天及每周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均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在按劳务费发放的情况下,若劳务费超过800元,公司不仅要按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税,而且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该劳务费支出还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具体原因可参阅本文后面的图书《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对于企业而言,得不偿失! 如果公司和该类员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按工资发放报酬(按工资标准代扣个税),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需要劳动者提供发票,该支出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这条可能会被很多用人单位所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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