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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兄弟妻妾的小说

更新时间: 2025-10-08 23: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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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为何嫡长子不贤能,古人也会把财产给嫡长子,古人的智慧让人佩服

在中国悠久的封建历史中,皇位的传承问题一直牵动着整个朝代的命运。作为古代的最高统治者,君王需要早早确定继承人,以确保皇族的统治稳固。经过长期的发展,嫡长子继承制成为封建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继承方式之一。从周朝起,嫡长子继承制便开始逐步形成,并且历经1500多年的变革和完善,最终成为皇位继承的主要规则,影响了包括普通百姓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财产传承。

本文将回顾嫡长子继承制的历史沿革,探索这一制度从初步产生到退出历史舞台的全过程,并通过分析各个时期的历史事件,揭示嫡长子继承制的深远影响。通过探讨这一传统制度所带来的困境,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嫡长子继承制的历史背景及其深刻含义。

(1) 先秦时期: 兄终弟及为主

在夏朝和商朝时期,皇位的继承主要依靠兄终弟及制度,即皇帝去世后,往往由弟弟或侄子继位。这种制度具有一定的民主性,给了兄弟之间平等的机会来争夺权力,但也由此带来了频繁的内斗和血腥的权力斗争。《资治通鉴》记载了多个夏朝帝王被亲弟弟所杀的惨剧,而商纣王弑君篡位的血腥内斗,更为后人所诟病。

(2) 西周时期: 嫡长子继承初现

周朝在推翻商朝之后,逐步确立了新的继承规则。周朝采取了以“兄终弟及”为基础的制度,但在此基础上逐渐开始提倡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通常会优先选择嫡长子继承王位,如果嫡长子去世,则由其弟继承。史书记载,周朝的这种混合继承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兄弟争斗的问题,但仍然不可避免地爆发了一些权力斗争。比如,《左传》记载的吴王阖闾因宠妾所生的儿子伯嚭发动政变,最终导致吴国的国力迅速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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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

(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不动产及动产遗产由儿子均分;儿子中有死亡的由死者之子代位继承;如果儿子都死亡的;则由孙子均分;未婚儿子除均分得家财外另可得到一份聘财;未婚女儿和姐妹也可得到一分妆奁其数额相当于儿子聘财的一半;儿子的守寡妻妾若无子可继承其夫应分的份额。 (2)“户绝”是指家庭中无男性后代承继后嗣。户绝之家由死者的近亲属(五服内)将其所有财产变卖在支付了丧葬费及应作功德等各项费用后所余财产由女儿全部继承。 (3)根据上述所引材料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特点可大致总结为:其一继承法律规定比较详备反映了唐朝财产关系的发展和私有权观念的深化;其二法律着重保护子孙后代的财产继承权基本排除了旁系亲属的继承权以保证财产在本家族内的集中;其三法律一方面突出保护男性后嗣继承人的权利同时也赋予女儿等女性家庭成员以有限的继承权利。

【参考解析】(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不动产及动产遗产,由儿子均分;儿子中有死亡的,由死者之子代位继承;如果儿子都死亡的;则由孙子均分;未婚儿子除均分得家财外,另可得到一份聘财;未婚女儿和姐妹也可得到一分妆奁,其数额相当于儿子聘财的一半;儿子的守寡妻妾若无子,可继承其夫应分的份额。 (2)“户绝”是指家庭中无男性后代承继后嗣。户绝之家,由死者的近亲属(五服内)将其所有财产变卖,在支付了丧葬费及应作功德等各项费用后,所余财产由女儿全部继承。 (3)根据上述所引材料,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特点可大致总结为:其一,继承法律规定比较详备,反映了唐朝财产关系的发展和私有权观念的深化;其二,法律着重保护子孙后代的财产继承权,基本排除了旁系亲属的继承权,以保证财产在本家族内的集中;其三,法律一方面突出保护男性后嗣继承人的权利,同时也赋予女儿等女性家庭成员以有限的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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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皇帝之商朝帝王

帝乙(?—公元前1076年),子姓,名羡 ,商王文丁(《史记》作太丁) 之子 ,商朝第三十任君主,夏商周断代工程将他在位时间定为公元前1101年—公元前1076年,共在位26年。 公元前1102年,文丁去世,帝乙继位。帝乙继位后,商朝国势已趋于没落。 帝乙在位末年,迁都于沬[mei](即朝歌,今河南省淇县)。公元前1076年,帝乙病逝,葬于殷。帝乙死后,其子帝辛(商纣王)继位。

公元前1101年—公元前1076年

帝乙,子姓,名羡,是商王文丁(《史记》作太丁)之子。公元前1102年,文丁去世,子羡继任商朝君主之位,史称帝乙。帝乙继位后,商朝的国势已经趋于没落。

帝乙二年,周部落攻打商朝。帝乙三年,昆夷攻打商朝,帝乙派遣将领南仲率军向西抵御昆夷的进攻,并且修筑朔方城。

当时,江淮之间的夷族强盛起来,准备大举进攻商朝。帝乙九年,帝乙出兵征伐岛夷和淮夷,途中受到孟方(今河南睢县附近)的截击。帝乙率领诸侯讨伐孟方,得胜而回。

帝乙十年,帝乙率军继续南下征伐夷族,到达淮水流域的攸国。帝乙和攸国国君攸侯喜合兵攻伐夷族,于帝乙十一年得胜而回。帝乙十五年,帝乙再次率领诸侯南征夷族。

帝乙长子微子启的母亲地位卑贱,所以不能立他为嗣子。而帝乙少子帝辛的母亲是正室,所以帝乙确立帝辛为嗣子,就是后来的商纣王。 (而据《吕氏春秋》、《帝王世纪》记载,微子启与帝辛是同母兄弟,微子启出生时,他的母亲尚为妾,被立为王后之后生帝辛。帝乙因微子启年长,想立他为嗣,太史根据礼法认为微子启是庶出,帝辛是嫡出,所以立帝辛为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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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匈奴王离世,继承者可以娶先王的所有妻妾,包括其生母吗

古代匈奴王离世,继承者可以娶先王的所有妻妾,包括其生母吗

塞外的沙漠里留下了王昭君的幽怨的琵琶声,可是还是没能改变昭君和亲的使命。那么为什么古代的汉人要与匈奴联姻?而又为什么不是匈奴嫁女儿给汉人家里呢?

首先,匈奴世代生活在草原上,常年以放牧为生,成群的牛羊在那里是很普遍的。今天在这一块把草吃完之后,明天就换了地方,所以他们适应恶劣生活的能力比汉人要高。这样吃完一个地方换一个地方导致了很多匈奴是以小部落群居生活的,所以经常部落之间会打架,就为了争一块肥沃的土地。

在打仗期间,女子也是可以帮忙的,在他们眼里女子跟男子没什么区别,这点在汉人眼里是受不了的。受儒家思想影响,汉人女子只能待在闺房里,学女红,等时间一到就被嫁出去。

其次,因为风俗文化的不同,汉人不愿意跟他们有过多的交往,在匈奴部落里,如果今天可汗去世了,那么下一任可汗是可以继承他的小妾的。这点在汉人看来是荒谬的,下一任可汗很有可能是自己的儿子,侄子,所以怎么能和自己的母亲,婶婶在一起呢?在汉人眼里这就是犯了天下之大不祭。

所以汉人一般会选择这边的公主嫁过去以表示两边的友好,可是有时候皇帝也舍不得自己的女儿过去受苦啊,就选择一些王公大臣的女儿,再不济就选择一些宫女搪塞过去,当然了是一些有着美貌的宫女,毕竟是两国联姻这么大的事,也不能太马马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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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生平

周庄王姬佗【tuó】(?―公元前682年),姬姓,名佗,周桓王姬林之子,东周第三任君主,公元前696年—公元前682年在位。

公元前697年,周桓王去世,姬佗继位,是为周庄王。公元前693年,周庄王平定王子克之乱。公元前682年,周庄王去世,谥号庄王。周庄王死后,其子姬胡齐继位,是为周釐王。

公元前 696年 至 682年

周庄王姬佗,姬姓,名佗,是周桓王姬林之子。周桓王二十三年(鲁桓公十五年,公元前697年)三月乙未日,周桓王去世,姬佗继任君位,是为周庄王。

当初,周庄王的弟弟王子克(一名子仪)受到其父周桓王的宠爱,周桓王临终前将他嘱托给周公黑肩。周庄王三年(鲁桓公十八年,公元前694年,《史记》误作周庄王四年),周公黑肩打算杀死周庄王,改立王子克为君。周朝大夫辛伯劝谏周公黑肩说:“妾媵并同于王后,庶子相等于嫡子,权臣和卿士互争权力,大城和国都一样,这都是祸乱的根本。” 周公黑肩没有听从。于是辛伯将此阴谋报告给周庄王,周庄王在辛伯的帮助下杀死周公黑肩。王子克见事情败露,便逃亡到南燕国,史称王子克之乱。

周庄王四年(鲁庄公元年,公元前693年)夏天,周庄王为了笼络齐国,要将妹妹(史称周王姬)嫁给齐国国君齐襄公为妻。周庄王让鲁国国君鲁桓公作媒,并派遣单伯先将周王姬护送到鲁国。同年冬天,周庄王派大臣荣叔到鲁国赏赐鲁桓公,鲁桓公就派人将周王姬嫁往齐国。 周庄王六年(鲁庄公三年,公元前691年)五月,周庄王才将父亲周桓王安葬,这在丧礼的时间上太过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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