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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青少年儿童防溺水工作会议召开

更新时间: 2025-09-04 10: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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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青少年儿童防溺水工作会议在市政务中心召开。副市长吴春梅传达了省市领导关于青少年儿童防溺水工作的重要批示和要求。要强化成员单位协作联动,持续开展防溺水专项督查,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严格进行防溺水工作考核,确保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8月1日下午,全市青少年儿童防溺水工作会议在市政务中心召开。副市长姜明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市长吴春梅传达了省市领导关于青少年儿童防溺水工作的重要批示和要求。

姜明指出,要坚持安全第一,思想认识要更加到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防溺水工作抓实抓好,要坚决压实责任,防范措施要更加有效。要坚决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重点水域管理巡查力度,持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落实家校对接工作,做好预警和处置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主体责任要落实到位。要强化成员单位协作联动,持续开展防溺水专项督查,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严格进行防溺水工作考核,确保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吴春梅说,要高度重视,迅速传达会议精神;要突出重点,抓实抓细各项工作;要全面开展督查检查,为青少年儿童创造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

全市青少年儿童防溺水工作会议召开

海淀区政协领导莅临众清科技,力赞三代空净技术

海淀区政协主席傅首清带领区十届区政协第7次主席会议成员到海淀创业园区进行调研,并莅临众清科技,对第三代空气净化技术和相关产品做了详细了解,并给予了大力肯定。

9月8日,海淀区政协主席傅首清带领区十届区政协第7次主席会议成员到海淀创业园区进行调研,并莅临众清科技,对第三代空气净化技术和相关产品做了详细了解,并给予了大力肯定。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主任赵新良,就海淀创业园的基本情况和在孵企业的发展状况做了详细介绍。众领导参观众清科技时,北京众清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CEO赵飞博士,详细介绍了企业的发展、第三代空气净化技术、CoClean系列空气净化器及众清智能空气净化系统。

北京众清科技于2016年入驻海淀创业园,公司由清华大学的数位建筑环境技术专家创立,是一家专注于改善人居环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将尖端环境科技与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结合,为改善人居环境而服务,使我们的生活更健康、更舒适、更环保、更安全。

公司自入孵以来,发展迅猛,旗下的高效负离子系列空气净化产品已在全国市场迅速铺开,企业创始人、CEO赵飞博士也成功入选北京市"海聚工程"。公司旗下CoClean系列空气净化器包括随身携带的独立版、桌面使用的智慧版、一机三用的车载版、专为儿童设计的儿童空气卫士,以及落地式的离子塔。

此外,公司推出的革命性的室内空气解决方案--众清智能空气净化系统,为教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提供空气净化、空气质量监测和分析,能有效去除PM2.5、二手烟、细菌、病毒、甲醛等空气污染物,实时监测室内PM2.5浓度、温度、湿度、甲醛、二氧化碳等值,并将数据传输至云端,便于查看数据,并调整净化方案。

区政协主席傅首清详细询问了众清科技的市场拓展和研发等情况,并对企业的发展情况给予了肯定和赞扬,同时希望更多的企业能像众清科技一样,在发展自身的同时,能够为国家的产业和发展贡献力量,并造福人民。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详解"为何认定防卫过当

因此,法院认为,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而其却持利刃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且其中一人即郭彦刚系被背后捅伤,应当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于欢由无期徒刑改判5年有期徒刑。记者注意到,对于为何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判决书中做出了说明。

判决书显示,经查,案发当时杜志浩等人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当民警达到现场后,于欢和苏银霞欲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逼近,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故原判认定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确有不当,应予纠正;对于欢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所提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反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防卫,判决书显示,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公民有权进行特殊防卫。但本案并不存在适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

经查,苏银霞、于西明系主动通过他人协调、担保,向吴学占借贷,自愿接受吴学占所提10%的月息。既不存在苏银霞、于西明被强迫向吴学占高息借贷的事实,也不存在吴学占强迫苏银霞、于西明借贷的事实,与司法解释有关强迫借贷按抢劫罪论处的规定不符。

关于上诉人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评判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防卫的条件、方式、强度和后果等情节综合判定。

判决书显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杜志浩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苏银霞夫妇施加压力以催讨债务,在催债过程中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朱秀明等进入接待室前,杜志浩一方对于欢母子实施的是非法拘禁、侮辱和对于欢拍打面颊、揪抓头发等行为,其目的仍是逼迫苏银霞夫妇尽快还款;在民警进入接待室时,双方没有发生激烈对峙和肢体冲突,当民警警告不能打架后,杜志浩一方并无打架的言行;在民警走出接待室寻找报警人期间,于欢和讨债人员均可透过接待室玻璃清晰看见停在院内的警车警灯闪烁,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志浩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即使四人被于欢捅刺后,杜志浩一方也没有人对于欢实施暴力还击行为。于欢的姑母于秀荣证明,在民警闻声返回接待室时,其跟着走到大厅前台阶处,见对方一人捂着肚子说"没事没事,来真的了"。

因此,法院认为,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而其却持利刃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且其中一人即郭彦刚系被背后捅伤,应当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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