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判决┃英国上诉法院同意小米提出的临时许可申请
知产财经从海外媒体ip fray获悉,10月3日,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ECWA)在松下与小米的专利许可纠纷案中作出一份重要判决。英国上诉法院要求松下接受临时许可,直到英国高等法院确定双方间的FRAND费率。(案号:CA-2024-001709)
2023年12月7日,小米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希望在法院确定FRAND许可费率之前,获得临时许可。2024年7月5日,英国高等法院拒绝小米提出的这一临时许可申请。小米对此提出上诉。2024年9月19日,英国上诉法院就该上诉案举行听证会,仅两周后,即作出了上诉裁决。
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一致认为:“尽管松下援引英国法院的管辖权来确定全球许可的FRAND条款,并且双方均承诺按照专利法院认定的FRAND条款订立许可,但松下仍向外国法院申请禁令,其行为违反了ETSI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规定的诚信义务。”
然而,只有两位法官(Arnold法官和Moylan法官)认为小米有权获得临时许可。Arnold法官指出,在相对较近的将来,双方肯定会按照英国专利法院确定的FRAND条款订立全球许可,从而使小米在德国诉讼中被投诉的所有行为都成为具有追溯力的许可行为而不构成侵权。任何处于松下地位的理性 SEP 持有者都会积极希望实施者签订临时许可,为什么松下不愿意这样做呢?唯一理由是,松下希望利用德国法院和/或 UPC 授予的禁令,迫使小米支付比专利法院命令更多的费用。
Phillips法官并不认同临时许可,他更倾向于禁诉令。Phillips法官认为:“(临时许可)的真正目的和效果只能是影响外国法院对松下侵权诉讼的态度。”他对这一目的的适当性表示怀疑,因为“这存在司法帝国主义之嫌”。
对上诉法院的这一判决,松下可申请上诉至最高法院。该公司及律师尚未对此发表评论。
英国上诉法院的这一判决无疑会对松下和小米在UPC与德国的案件进程产生影响。据悉,双方在UPC的诉讼将延期审理。
10月7日,UPC曼海姆地方分庭开始首次听证会,为期三天,聚焦于小米是否侵犯了松下的EP 2568724专利,该专利保护一种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方法。小米的FRAND抗辩也将在10月9日进行。(案号:ACT_545615/2023 UPC_CFI_219/2023)
10月11日,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将就松下和小米案举行听证会。
之后,10月18日,双方将在德国曼海姆地区法院开庭。曼海姆地区法院原本计划于9月就松下与小米案举行两场听证会,但因等待联邦专利法院撤销诉讼的结果而暂停了听证会。
接下来几周对双方来说将会非常繁忙,知产财经将持续关注双方间的纠纷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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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谈华为临时许可延期:外国政府应平等对待中国企业
新京报快讯 据外交部官网消息,11月19日外交部发言人耿爽主持例行记者会。
问:昨天,美方宣布将华为公司的“临时通用许可证”延长90天。中方是否为华为公司获取有利条件做了美方工作?这个问题是否是中美经贸磋商的一部分?或者是中美达成第一阶段协议的前提条件?
答:关于美方将华为的“临时通用许可证”延长的问题,华为公司有关负责人已就此公开作出了回应。中方此前也多次表明过立场。我们敦促美方停止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对他国特定企业采取歧视性、不公平的做法,停止将经贸问题政治化。
至于你问中方是不是为华为或中国企业寻求有利条件,我可以明确告诉你,我们不要求外国政府给予中国企业特殊优待,我们要求的只是外国政府给予中国企业平等对待,包括华为公司。
关于中美经贸磋商,不久前,双方的牵头人刚刚通过电话。据我了解,双方一直在保持着密切接触。
对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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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区内设置规范的专用告示栏供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定期维护。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第五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人民政府设立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区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二)行使《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与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相关的道路运输、公共交通、环境保护、文化、卫生和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拟定并具体实施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应急预案;
(五)完成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天津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科)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话号码:022-87188598
电子邮箱:tjnz_zq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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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法学院
刑法学、医事刑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法学学士(1992 1996)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1999 2001)台湾东海大学访问学者(2013 2014)台湾东海大学法学院博士(在读)(2015......